《表4:清水江文书中的“主体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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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契约中的“契约自由”与“主体平等”——以清水江文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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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关于家产析分的分关文书。立约人龙世铨等弟兄三人,因“家室浩繁”,经商议后,决定将家产析分,立下该契约。从契约内容可以看出:首先,“男女平持,弟兄同心”的表述体现了立约人之间的人格是平等的。而“请凭族人”,邀请族内亲友的行为,亦说明契约是各方协商,经由族人的见证,在平等的基础之上建立的。其次,“各家心平意愿,日后不得以大欺小、以强欺弱”的表述体现了立约各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兄弟三人平等的析分家内财产,不存在恃强凌弱的不平等情形。最后,立约人将其家产“均照三股平分”,且“拈阄为定”的约定,本身亦体现了立约各方的人格与主体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