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清水江文书中的“契约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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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契约中的“契约自由”与“主体平等”——以清水江文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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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分析可见,无论是财产关系中的买卖与租佃,还是人身关系中的婚姻与继承,清水江文书均明确体现了“契约自由”。在意思表示上,当地居民的立约行为均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出于双方的自愿与合意;在契约的订立上,是否订约、与谁订约,均由当地居民自主选择;在契约内容上,当地居民有约定契约内容的自由,在契约中设置何种权利义务,均由其自主决定。在立约方式上,当地居民亦有选择的自由,自行订约、请“房族”、“亲族”订约、还是请“族老”、“团首”订约,亦由其自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