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基于法律条文的国际比较》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制定的反海外腐败法律制度中,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无疑仍然是内容体系相对全面的一个,英国《反贿赂法》次之,而德国《反腐败法》、新加坡《预防腐败法》和中国香港《防止贿赂条例》在实际操作层面适用于海外腐败行为,但是从法条内容本身来看还缺乏一定的论述针对性。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与英国《反贿赂法》比较来看,前者的“长臂管辖”原则让其执法空间得到了不断扩张,但只认定行贿给外国公务人员的行为,而后者在执法对象上则有了新的变化,并不区分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即行贿外国企业人员同样触犯法律。此外,英国《反贿赂法》还规定要追究受贿人的责任,而在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中主要还是追究行贿人的责任。
图表编号 | XD00126760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20.01.20 |
作者 | 宋伟、周磊 |
绘制单位 |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