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国际化董事会、法律环境与高管自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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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化董事会是高管自利行为的“避风港”还是“防火墙”——来自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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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提供的检验结果显示,当被解释变量为高管显性自利行为OVERPAY时,交乘项GB_DUM×LAW和GB_RATIO×LAW的系数均至少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负;当被解释变量为高管隐性自利行为OVERPERKS时,交乘项GB_RATIO×LAW的系数为负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随着法律环境的改善,国际化董事会对高管显性和隐性自利行为的抑制功效均会相应增强。对此可能的解释是,良好的法律环境意味着外部法律监督较强,更能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等合法权利。出于投入回报的权衡,国际化董事会可能会因外部监督力量的介入而主动提升对高管显性自利行为的治理意愿;相应地,高管隐性自利行为一直是秉持“规则至上”理念的国际化董事会重点关注的内容,因而当法治实施体系越高效时,国际化董事会更可能借此契机“封堵”高管的隐性获利渠道,体现出高管寻租行为的“防火墙”功能。这一结果也印证了Doidge等提出的关于制度环境与公司治理之间关系的“结果假说”在我国上市公司的适用性[30],即公司治理效能一定程度上是对外部环境的响应性结果,良好的法律环境能够发挥应有的外部治理功效,因此在适宜的制度保障下国际化董事会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另外,当被解释变量为高管隐性自利行为OVERPERKS时,交乘项GB_DUM×LAW的系数虽然为负但不显著,而GB_RATIO×LAW的系数显著为负,这从侧面印证董事会中出现国际化背景人士的身影并不能确保治理作用的有效发挥,还有赖于国际化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占比获得实质性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