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资源类税收征收规范的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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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立法宗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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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我国资源税的立法历程,我们发现,无论是1984年资源税的初步立法,还是2011年的立法修正,都未在法律条文中明确立法宗旨。但从当前各个具体资源类税收的征税规范来看,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规范都设定有立法宗旨条款,就连试点征收的水资源税,也在实施办法中对其宗旨作了相应明确(见表1)。作为资源类税法的统括性法律,资源税立法宗旨的缺失,将影响社会对资源税法的价值判断,制约今后资源税改革路径的实施。最新颁布的《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也未能确定立法宗旨,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