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美国国内法和WTO规则下以国家安全为由征收关税的主要条款》

《表3 美国国内法和WTO规则下以国家安全为由征收关税的主要条款》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美国加征关税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规则运用冲突研究》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在2018年Severstal Exp.GMBH v.United States案中,原告因为美国政府依据“232条款”加征关税而向美国的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政府采取的贸易行动并非出于国家安全考虑,而是为了平衡美国的贸易逆差。”但是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作为“232条款”的调查者,有权在美国钢铁工业受到威胁时代表相关利益方出具报告。(23)本案虽然形式上看是国际贸易法院支持了总统的“国家安全”决定,但主要原因是美国总统在运用“232条款”时享有不受司法审查的自由裁量权。从《美国法典》的结构上看,《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保障国家安全”条款属于第19编“关税”,而《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立法目的是“(1)刺激美国的经济增长,维护和扩大美国国外市场;(2)通过发展自由世界的开放和非歧视贸易来加强同外国的经济关系;(3)防止共产主义经济渗透。”(24)整体分析,“232条款”常常被用作防范“共产主义经济”对美国的威胁,实际上是冷战时期的产物。美国232调查因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而具有极大的法律不确定性,随着美国在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方面不合理的做法不断被WTO争端解决机构否定,美国越来越倚重“232条款”以国家安全例外为由推行其单边主义贸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