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美国国内法和WTO规则下以保障措施加征关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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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征关税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规则运用冲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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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WTO的规则,合理克制使用保障措施,是实现贸易自由与国内经济秩序平衡的重要方式。多边贸易体制要求各个缔约国对主权进行适当的让渡,保障措施只能是特定情况下关税减让原则的例外。美国的“201条款”作为单边保障措施,脱离WTO框架,侧重于本国利益的保护,打破了自由贸易与维护国内经济秩序的平衡,美国运用该条款加征关税具有明显的单边主义色彩。美国依据《1974年贸易法》对进口洗衣机和光伏产品发起“201调查”后,于2018年1月对两者征收最高达50%和30%的关税。(15)这是2001年以来美国首次发起“201调查”,其目标主要是通过扶持传统产业,获得产业工人选票,但破坏了多边贸易体制。另外,美国采取保障措施后,滥用自愿限制协议的做法也属于典型的单边主义措施。“自愿出口限制”是指出口方在受到进口方的威胁之后主动减少出口的情形,这种做法也被称为“灰色措施”。典型例子是,经过单独谈判,2018年4月30日,阿根廷、澳大利亚和巴西获得美国钢铁和铝加征关税措施的豁免,韩国获得钢铁措施的豁免,加拿大、墨西哥、欧盟和韩国的铝加征关税措施暂时豁免至6月1日。(16)WTO《保障措施协议》的第11条明确规定,在成员国之间应当禁止和消除“灰色措施”。美国这种以保障措施相威胁,对WTO成员方采用灰色措施的做法,严重违背了自由贸易的基本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