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美国出台对华加征关税措施涉及的公众参与环节》

《表2 美国出台对华加征关税措施涉及的公众参与环节》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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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的贸易政策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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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美国公众参与方式主要依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3条规定的通告—评论程序及第556、557条规定的审判式正式听证程序。另外,还有混合程序,即对非正式程序增加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的要求。通告—评论程序是美国规章制定的最主要参与方式,政府部门对公众意见是否采纳有决定权,其具体步骤为:首先,政府部门将拟订的规章草案公布在《联邦登记》等指定媒介,一般会附带解释型序言;然后,在规定期限内供公众评论;最后,政府部门回应公众意见并正式公布修改后的规章。由于审判式正式听证程序繁杂、成本高昂,只有在法律明确要求时才适用,在实践中并不常用。观察此次“301调查”案贸易制裁措施的通告—评论程序(见表2),公众参与包括如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