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与总统加征关税权力的宪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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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征关税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规则运用冲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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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关税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规则存在大量冲突的原因,需要从美国关税法律的效力来源上进行分析。法律效力的来源是指法律拘束力的理由和基础。[19]P45美国加征关税所运用的国内法规则中,最高效力来源于美国宪法。宪法在国会与总统的关税权力配置上比较原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不同时期又出现了诸多复杂的相关判例,所以从美国宪法发展出的整体关税规则体系,具有二元核心特点。即国会居于关税立法中心,同时总统在加征关税方面享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依据美国宪法,总统享有进行外交事务的权力,对外贸易的管理权属于国会,而不属于总统,但是由于加征关税的复杂性,要求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包括美国贸易代表、国际贸易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来具体实施,这就需要国会向总统具体授权。[20]P5大量的授权法规也赋予了行政机构执行法律的众多空间,为了灵活应对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这些授权性法律规定往往赋予行政机构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例如,行政部门在依据“301条款”、“201条款”、“406条款”、“232条款”等加征关税措施时,可以不受司法审查的限制;总统主要依据具体执行部门的调查报告来决定是否加征关税,总统发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命令成为某些加征关税措施的唯一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