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拉脱维亚经济特区居民企业的主要税收征收》
(注: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中国居民赴拉脱维亚共和国投资税收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拉脱维亚(2017版)》。)
拉脱维亚各经济特区适用如下法律:1996年12月19日生效的《文茨皮尔斯自由港法》、1997年2月17日生效的《利耶帕亚经济特区法》、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列泽克涅经济特区法》和2000年3月9日生效的《里加自由港法》。自由港对过境货物实施免关税制度,而经济特区提供的优惠政策范围更广。为使本国经济特区的政策贴合欧盟关于统一成员国商业活动法律标准的提议,2012年1月1日,拉脱维亚政府通过了《自由港和经济特区税收适用法》,在经济特区内实施统一的税收优惠(见表2),规定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之和不能超过投资金额的50%。根据现行法律制度,新的优惠投资可持续到2035年。
图表编号 | XD0029589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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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4.10 |
作者 | 葛音、皮柳季克·安德烈 |
绘制单位 | 白俄罗斯国家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白俄罗斯国家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