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世界主要油气生产国油气开采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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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油气开采财税收入制度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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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参考文献[13,15,17]整理

(1)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所得征收的税。缴税时,企业从实际税负出发,考虑的主要是抵扣条款、激励机制以及本国与开采国的税收协调等。许多国家对其油气企业的国外收入征税,但却提供外国税收抵免。油气企业希望本国与所在国所得税制相协调,使其在国外获得的利润享受较高扣缴税款。开采企业适用该税的特殊性还体现在税收“围栏”(Ring-fencing)规定上[13]。英国对同一企业在不同开采项目间设置税收“围栏”,将每个项目作为一个纳税实体独立核算并纳税,用以防止企业将亏损项目的支出和损失与其他盈利项目的收入合并核算,少缴税款[14-15]。俄罗斯虽没采用“围栏”,但却规定了项目间的相互弥补制度,即只有年收入1 000亿卢布的企业才适用。哈萨克斯坦则降低所得税,由2008年的30%下调至2011年的15%。除联邦政府对开采企业征收35%的企业所得税外,美国不同州还加征州企业所得税。如阿拉斯加就对年净收入超过9万美元的油气企业加征9.4%的州企业所得税,但州政府提供20%的资本支出优惠。中国政府没将每个开采项目独立对待,没设“围栏”,与国外也缺乏协调,并且政府还给企业提供税收优惠。仅2011年,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从中央政府获得的所得税优惠分别就达127.93亿元、18.25亿元。中国油气企业所得税负担过低[16],所得税没能真实反映不同油田的生产经营情况,亟待改进(详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