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世界主要油气生产国油气开采财政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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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油气开采财税收入制度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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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参考文献[4,12,17]等整理

目前,全球形成了1 000多种油气开采财税收入制度[7]。根据开采者获得矿业权方式的不同,这些制度可归为特许权制和合同制两大类。特许权制是法律允许私人拥有其私有土地下储藏的油气所有权,油气所有者可将矿上土地所有权和矿业权转让给开采者,开采者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取得特定区块及地下油气资源,一定期限内拥有该区块生产专营权、管理权以及获益权,并向所有者和政府缴纳矿区使用费、所得税等。美国、英国、巴西等是此类比较典型的国家。合同制是政府保有油气所有权,开采者通过与政府协商,分别以产量分成合同(PSCs)和风险服务合同(RSCs)获得油气产量或其销售收入分成。产量分成合同将总产值分为成本油和利润油,其中矿区使用费、利润油及所得税是政府收益的主要来源,政府对开采者进行管理和监督[8];风险服务合同下,政府拥有勘探、开采资源的成果,开采者依合同获得现金报酬,收回成本。此类主要在伊朗、哈萨克斯坦等国实施。两大制度均重视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财税工具的有效组合激励企业开采,协调开采中中央、地方、企业和开采地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力争油气开采有序进行,财税征收科学合理[9]。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油气所有权处置上:在特许权制下,开采者可获得油气所有权,而合同制下则不行,同时在税费类型、结构方面也有差异(详见表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