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摇18部城管考核规范中的能效条款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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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效能的能效场域——通向声誉、财务和职务的制度勾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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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系统化”而言,尽管按照伯曼(Evan M Berman)教授的观点,“人员绩效考评和惩戒体系的目的不是为了赢得考评工作的胜利,而是为了给员工提供反馈和培训,以培育有责任心的员工”,[12]即城管能效场域的作用是提高效能,而非单纯的惩戒;但若没有相应的奖惩措施,则难以激励或督促城管部门及其人员提高效能———城管效能和奖惩措施并不是相互分离、或此或彼的关系,无论何种元素的何种作用力形式,目的都是让效能优秀的组织或个人有所收益,让效能不佳的组织或个人遭受不利,从而为其提高工作效能提供基础动力。在这个意义上,能效场域的系统化建设,并不是单纯地提高某一元素或某一作用力形式的辐射强度,而是要实现“声誉”“财务”和“职务”等诸元素的综合作用,即将能效场域建设成各元素都能以自身的特性为立足点向外辐射的系统平台,而非只有某一元素的某一作用力形式发挥功用的“孤立支点”。因此,我们将城管能效场域中各元素及其作用力形式的全面性作为衡量其系统化水平的标准,并对18部城管考核规范(见表2)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