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虚假陈述赔偿主体认定》

《表3 虚假陈述赔偿主体认定》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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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公益组织与股东诉讼在中国的实践——基于中证投服证券支持诉讼的多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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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中证投服官网、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整理而成。

通过早期案件可以看出,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多将上市公司作为唯一被告提起诉讼,法院亦倾向于认定由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这一赔偿方式易对继续持股上市公司的投资者造成“二次伤害”。中证投服在索赔方案中对被告范围进行了调整,其提起的前4例证券支持诉讼均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列为虚假陈述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实际控制人承担首要赔偿责任,上市公司作为第二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表3所示)。法院也对该诉求予以支持。在匹凸匹一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匹凸匹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鲜言承担首要赔偿责任,匹凸匹公司及涉事高管对该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自第二例虚假陈述诉讼始,法院对原告的诉求进行了调整。根据康达新材一案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上市公司是虚假陈述的第一行为人,应当承担首要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作为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后的虚假陈述诉讼案件中,法院沿用了这一认定。对于法院的认定,康达新材实际控制人陆企亭承诺向上市公司补偿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所有民事赔偿;上海绿新的控股股东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亦承诺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对款项不足以抵补的部分承担兜底责任,保障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