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国家级新区行政主体重构模式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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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新区的治理尺度建构及其经济效应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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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代表复杂程度,⊙越多,复杂程度越高;行政主体重构类型划分时间段为2010年1月—2016年12月。

国家级新区在地域空间重构的同时,也实现了辖域内行政主体关系的重构,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在2010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研究时段内,根据行政主体的类型与构成方式不同,国家级新区建构的行政体制可分为“属地政府”模式和“管委会”模式(表1)。“属地政府”模式是国家级新区功能区域与行政区域的权力边界完全重合,即单一行政主体同时管辖国家级新区的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从实际操作来看,这种模式可以分为“新区政府”和“合署办公”两种类型。前者是指随着国家级新区的不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级新区的区级政府,来行使新区范围内的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事项,2000年后的浦东新区和2009年后的滨海新区都属于此种情况。后者是指在国家级新区规划范围与所在行政区范围重合的情况下,市级政府派出的管委会与既有行政区政府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同时保留原行政区名称和国家级新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