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晚育产假奖励:带薪产假与女性工资率——基于各省晚育产假奖励政策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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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产假与女性工资率——基于各省晚育产假奖励政策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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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各省计划生育条例。浙江和西藏没有对晚育产假奖励的规定。吉林、上海、湖北、四川、青海5省份在条例实施后又对晚育产假奖励的天数进行了一次修订。法定90天的产假政策一直持续到2012年才延长至98天,但各省份对晚育的产假奖励则是2016年“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才做

由于各省实施晚育产假奖励年月各不相同(如表1所示),本文将某年6月30日之前实施的,年份定义为该年的上一年;6月30日之后实施的,年份定义为该年。再将各省晚育产假奖励的具体实施年份与样本中女性个体的生育年份数据相匹配。例如,北京市某女性在1991年7月生育,而北京是在1991年6月开始实施30天的晚育产假奖励,则其实际可以享受的总产假天数就为120天(国家统一规定的90天加上北京市奖励的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