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各地在“容积率奖励、转移”方面的政策》

《表1 各地在“容积率奖励、转移”方面的政策》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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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开放性、引导性——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居住地块(街坊)开发强度指标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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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笔者根据相关地方管理规定与规划资料整理绘制。

“容积率奖励”首次出现在1961年美国的新区划法中,目的是解决1916年旧区划法过分强调功能分离并造成城市活力欠缺的问题、协调城市建设中私人经济利益和公共环境利益之间的关系。在我国,部分省市围绕公共空间的建设也制定并实施了容积率奖励、转移政策,《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规定:“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0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为1.0m2;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小于4时,每提供1.0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为1.5m2”[13];《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规定:“城市各类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指标”[14];此外,《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中也有相关的内容(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