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股权收购适用特殊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单位:万元
本案中的股权置换,如果将A集团确认为股权的收购方,将B合伙企业确认为被收购方,将B公司确认为目标公司,且假定该项股权收购符合特殊重组的所有条件。按照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A集团据以支付收购对价的A公司股份,不确认股份的转让所得;取得的B公司股权,以该项股权的原计税基础为计税基础。但是在该种情形下,B合伙企业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财税[2009]59号文及配套文件无具体规定。基于以上条件及政策规定,该项业务如果按照股权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A集团的所得税处理如表4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115845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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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9.20 |
作者 | 陈斌才、王自荣 |
绘制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