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股权收购适用特殊重组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处理单位:万元》
本案中的股权置换,如果按照股权收购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B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财税[2009]59号文及配套文件也没有具体规定。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穿透合伙企业,让其合伙人享受特殊重组的税收待遇;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穿透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不能享受特殊重组的税收待遇。本文持第一种观点(原因后述),认为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享受特殊重组的税收待遇,但个人合伙人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按照以上观点对该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B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得税处理如表5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115846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9.09.20 |
作者 | 陈斌才、王自荣 |
绘制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