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以股权为纽带的法人与法人合伙行为路径》
哈特(Hart)、穆尔(Moore)、格罗斯曼(Grossman)等提出了产权理论,产权理论基于非人力资本的所有权来定义企业[15],若两组非人力资本存在不同的所有者,那就存在两家企业。这里将合伙关系中的非人力资本的权利作为股权,其具体表现形式可以为控制权和收益权,而控制权和收益权的大小与持股比例、核心能力、核心技术等相关。在战略合伙中,合伙成员或以股权进行投资或相互持股,一方成员以持股比例、核心能力、核心技术或几者兼具的形式与另一方成员合伙经营(见图8)。为了实现战略合伙,合伙关系中的合伙主体显示自己在知识、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不足)以及其他有(无)价值的资源,由资源的差异性触发股权式合伙出现。股权式合伙行为主要有对等占有型合伙、相互持股型合伙两种形式。无论是对等占有型合伙,还是相互持股型合伙,其本质都是通过股权的纽带来实现对合伙关系中合伙成员的创新激励,并以持股额度进行风险分担,从而实现合伙共赢。将时间作为衡量点,考察核心成员企业(A)与一般成员企业(B)在两种股权式合伙中权利随时间变化的情况(见表4),可提炼出分时权变机制下以股权为纽带的合伙行为路径:核心技术(核心能力)、持股比例→分时权变→核心技术→分时权变→核心能力(核心技术)、持股比例→合伙共赢(合伙稳定)。
图表编号 | XD0011759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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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9.01 |
作者 | 邱国栋、黄睿 |
绘制单位 | 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