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各地区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税目与税率适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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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财税[2000]91号文”第4条规定:“合伙企业每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但是,各地政府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致使自然人投资者转让股权收入适用税率全国不统一。例如,北京市“金融办[2009]5号文”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红利、股息和利息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深圳市“深府[2010]103号文”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普通合伙人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所得税,税率为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红利、股息和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天津市“津政发[2009]45号文”规定,“对于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红利、利息和股息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征收所得税,税率为20%”。上海市2008年规定,“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红利、股息和利息所得应税项目,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各地区个人合伙人所得税税目与税率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151807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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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7.15 |
作者 | 杨咏梅、陈美华 |
绘制单位 | 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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