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环境合作治理的三种基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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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过程-结构”视角的环境合作治理模式比较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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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术界主张的环境合作治理的基本模式可以概括三种类型:科层型合作治理、契约型合作治理和网络型合作治理[16-18]。科层型合作治理模式主张通过行政体制内部的授权和层级节制设置专业化的官僚机构,将分散的公共事务集中到某一(或少数)特定权威机构以实现环境问题的“整体性治理”,或以之为协调机构,以克服“九龙治水”所带来的低效和耗能,比较典型的实践有如以河长制为基础的跨区域流域合作治理。契约型合作治理强调以市场主体为主导,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利用契约平等、协商的特质以及对缔约方的约束力来实现环境治理权力、责任的合理配置[19],从而将环境问题的社会成本内部化,达到合作治理的目标,学界关注较多的典型案例有如流域上下游之间通过异地开发补偿等特殊的排污权交易形式而实现激励相容的磐安实践。网络型合作治理则是各个治理主体以信任和互惠为原则自愿自主的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合作网络中的有机节点,相互之间具有平等的参与和决定权,对共同的环境议题进行规划协商并积极地采取合作互惠行动。网络型合作治理实证研究自奥斯特罗姆之后见之于诸多学者的文献,如Sanjay Kumar在对印度国有管理和自主治理林地的比较研究中肯定了自主治理网络在林地保护中的积极作用[20]、谭江涛等对楠溪江渔业资源的研究也说明政府是否愿意授权给当地群体以及如何增进当地群体的社会资本是共享资源实现网络型合作治理的关键[21]。这三种基本模式在治理基点、治理主体、治理机制以及手段等方面具有相对不同的特点(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