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我国部分食源性兴奋剂成分检测标准》
针对食品中可能的食源性兴奋剂成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内部检测标准,部分阳性物质检测依据如表5所示,我国相对应的食品检测标准同样适于这些检测项目。如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禁用成分和药物残留的检测标准,包括农业部1025号公告、1031号公告等,规定了猪、牛、羊、鸡肌肉以及肝脏、牛奶和鲜蛋等动物源性食品中激素、β2-受体激动剂、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残留的确证和定量测定方法,这些检验标准适用于我国2008年北京奥运会肉类食品的检验检测,并发挥了基础保障作用。但以上食品检验标准尚未覆盖全部可能的兴奋剂项目,目前检测灵敏度要求相对低于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检测标准及WADA实验室检测技术标准(表5)。
图表编号 | XD00111472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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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1.15 |
作者 | 李笑曼、臧明伍、王守伟、李丹、张凯华、张哲奇 |
绘制单位 | 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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