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投资文件添加条款:积极应对美国外商投资监管审查升级》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对于正在进行中的投资项目,企业应进行完善的尽职调查。调查范围应包括被投资企业是否生产、设计、测试、生成、制造或开发关键技术,是否拥有、运营、制造、供应或服务于关键基础设施,以及是否持有或收集美国公民的敏感个人数据。如果尽职调查结果显示投资涉及TID企业,则需对交易行为进行更细致的评估。如果企业仅负责出资,不任命董事或享有其他实际的管理、决策权限,则可继续交易。若存在前述相关管理、决策安排,则企业应自行评估申报通过的成功率等因素,综合判定是否继续交易。如企业决定继续交易,应在相关投资文件中纳入包括但不限于表4所列示的条款。
图表编号 | XD00179547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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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4.01 |
作者 | 蔡开明 |
绘制单位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