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现行有效省级义务教育和教师立法数量统计[12]》

《表1 现行有效省级义务教育和教师立法数量统计[12]》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义务教育教师聘任合同适用的合法性困境及其规范进路——兼论中央与地方教育立法的调协》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注:地区名称后标注的数字表示该地区同时存在数部同一类型立法。如由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义务教育地方性法规共有两部,即《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基于对教师聘任合同缔约主体具体规定的考察视角,我们对省级义务教育和教师立法[13]进行了相关统计。统计显示,在68部现行有效的省级义务教育和教师立法[14](见表1)中,未规定教师聘任制度的为29部(42.6%),规定聘任由县统一进行的为16部(23.5%),规定聘任由学校进行的为10部(14.7%),规定聘任根据国家规定进行的为7部(10.3%),笼统规定聘任制(1部,1.5%)、聘任由省(市)统一进行(2部,2.9%)、聘任由学校根据条件有无进行(2部,2.9%)和聘任由学校或县进行(1部,1.5%)的数量则相对较少(见表2);无关于聘任合同规定的高达61部(89.7%),规定聘任合同由学校和教师签订的仅为7部(10.3%)(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