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实际控制人行政级别、产融结合与企业风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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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企业持股金融机构是否提升了风险承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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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虽然表5从融资约束视角考察了产融结合促进非国有企业风险承担行为的机制,但依然无法解释产融结合促进国有企业风险承担行为的具体作用机制。根据李文贵、余明桂[24]的研究成果,政府干预的存在使得我国国有企业的逐利性更弱,风险承担水平也普遍更低[34],特别是位于垄断领域的企业和行政级别更高的企业[35]。为此,本文分别从产品市场竞争和国有企业行政级别视角来考察产融结合是否通过提升资本逐利性进而促进风险承担行为。检验结果分别报告于表6和表7,其中产品市场竞争使用基于营业收入计算的赫芬达尔指数来表示,该值越大表示产品市场竞争程度越小。根据表6的列示结果可以看到,产融结合与产品市场竞争交互项系数仅在第(2)列中显著为正(系数为0.426、T值为4.94,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说明产融结合显著促进了垄断行业中的国有企业进行更高风险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