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最终控制人投资组合分散程度与企业风险承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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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控制人投资组合与企业风险分担:转嫁还是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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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括号内为经过公司层面Robust Cluster之后的T值;***、**和*分别表示在1%、5%和10%统计意义上显著。下同。

第一,表4的检验结果表明,最终控制人通过投资组合来分散其投资风险,从而提高了单个组合企业的风险承担能力。然而,根据资产组合理论,投资组合中的个体相关性特征会显著影响组合的风险分散功能的强弱。投资组合企业的个体相关性程度越低,其风险分散功能越强,反之则越弱。具体到最终控制人投资组合的企业来说,如果组合企业来源于不同的行业,即多元化程度更高,其投资组合相关性程度自然更低,因而风险分散能力越强。如果最终控制人的投资组合具有“风险分散”功能,那么投资多元化会放大其“风险分散”功能的推断会被验证。为此,我们使用最终控制人的投资多元化程度来进一步考察最终控制人投资组合的“风险分散”假设,其中我们在计算最终控制人的投资多元化指标时,将投资同一个行业的不同企业的业务进行合并。具体来说,我们首先基于最终控制人投资净资产的分行业占比计算赫芬达尔指数来表示多元化程度,然后按照中位数分组,低于中位数取值为1,表示多元化程度高,反之取值为0,表示多元化程度低,具体检验结果见表6。从表6中我们可以发现:多元化程度与投资组合分散程度交互项Div(Portfolio)系数显著为正,而多元化与投资组合相对重要性交互项Div(Portfolio_share)系数显著为负,该结果说明多元化不仅显著提升投资组合的“风险分散”功能,而且显著促进最终控制人在投资组合企业进行“风险转嫁”的行为,即将企业风险承担分担给相对重要性程度较低的企业,这也从另一个侧面验证了假设H2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