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控股股东投资组合相对重要性、非控股股东投资组合与风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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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控制人投资组合与企业风险分担:转嫁还是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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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由于最终控制投资组合本身具有显著的风险分散功能,因此如果能够证明最终控制人投资组合内相对重要性更高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显著低于非最终控制人投资组合内的企业,那么“风险转嫁”的逻辑才能得到更进一步证实。为此,为控制样本选择偏差对检验结果的影响,我们在同时控股2家及以上的公司中,将控股股东投资组合内相对最重要的公司与非控股股东投资组合的公司进行1∶1的倾向性匹配法(PSM),然后考察控股股东投资组合内相对最重要的公司与非控股股东投资组合公司的风险承担水平的差异。在进行PSM之前,我们设置了虚拟变量Importance(控股股东投资组合内相对最重要的公司取值为1,非控股股东投资组合的公司为0),匹配后的具体检验结果见表8。从表8中我们可以发现:Importance系数在两组检验中均显著为负,表明最终控制人投资组合内相对重要性更高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显著低于非最终控制投资组合内的企业,该结果进一步佐证了控股股东的“风险转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