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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1

第一条至第三条1

第二章电报种类2

第一节分类2

第四条至第六条2

第七条3

第二节官军电报3

第八条3

第九条至第十条4

第十一条5

第三节局务公电5

第十二条5

第四节私务电报5

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5

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6

第五节公益电报6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6

第六节特种电报7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7

第二十五条8

第三章传递电报之次序8

第二十六条8

第四章电报寄法及书法9

第一节寄法9

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9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10

第二节书法(华洋文电报均可适用之规定)10

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11

第三十九条13

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一条14

第三节华文电报书法14

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三条14

第四十四条15

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16

第四节洋文电报书法18

第四十九条18

第五十条19

第五节纳费业务标识书法20

第五十一条20

第五章电语种类21

第一节分类21

第五十二条21

第二节华文明语22

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四条22

第三节华文密语23

第五十五条23

第五十六条24

第四节洋文明语24

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八条24

第五节洋文暗语25

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条25

第六节洋文缀字语26

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二条26

第六章电报价目及译费26

第一节普通规定26

第六十三条26

第六十四条27

第六十五条28

第二节特别规定29

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二条29

第七章报费之计算及征收30

第一节普通规定30

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30

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一条31

第二节收报地名及收报人住址名称特别规定32

第八十二条32

第八十三条33

第八十四条34

第三节华文电报特别规定35

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六条35

第八十七条36

第四节洋文电报特别规定37

第八十八条至第八十九条37

第五节纳费公电特别规定37

第九十条38

第八章电报投递及专力费39

第一节投递39

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二条39

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40

第九十七条至第九十九条41

第二节留交41

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一条41

第三节专力费42

第一百零二条42

第一百零三条43

第九章各项特别业务43

第一节普通规定43

第一百零四条至第一百零五条43

第二节校对44

第一百零六条44

第三节预付回报费44

第一百零七条至第一百零八条44

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十条45

第四节送妥通知45

第一百十一条45

第五节分送46

第一百十二条至第一百十三条46

第六节专送47

第一百十四条47

第七节跟转47

第一百十五条47

第一百十六条至第一百十八条48

第八节改发48

第一百十九条至第一百二十条48

第一百二十一条49

第九节亲启49

第一百二十二条49

第十节露封49

第一百二十三条49

第十一节留交49

第一百二十四条49

第十二节电话收发电报50

第一百二十五条50

第十三节专线收发电报50

第一百二十六条50

第十四节派员收取电报51

第一百二十七条51

第十五节委托代收电报51

第一百二十八条51

第十章声诉51

第一百二十九条51

第一百三十条至第一百三十一条52

第十一章责任52

第一百三十二条52

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四条53

第十二章退费53

第一节普通规定53

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四十条54

第一百四十一条55

第二节注销电报之退费55

第一百四十二条55

第三节业务错误之退费55

第一百四十三条至第一百四十五条55

第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条56

第四节预付回报费之退费57

第一百五十一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57

第五节电报停止传递或遇阻之退费57

第一百五十四条至第一百五十五条57

第十三章电底之保存及交阅录送58

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58

第十四章附则59

第一百五十九条至第一百六十一条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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