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乡镇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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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覆盖:新中国70年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实践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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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中1959年为人民公社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数量。数据来源:中共中央组织部编《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资料汇编(1921—2010)》,党建读物出版社,2011年,第331页。

村(生产大队)的基层组织建设要比乡镇一级延后5到8年。新中国成立时,农村地区的基层党组织大部分集中在老解放区和半老解放区,[16]167到1956年底,农村党员发展到670万人,与1953年相比增长了近100%,[17]绝大部分行政村(高级社)建立了党支部。[18]1962年9月27日,中共八届十中全会正式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对人民公社基层党组织设置形式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提出:“人民公社根据规模大小和党员多少,设立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委员会。生产大队,根据规模大小和党员多少,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委员会。在人民公社内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中的基层组织,是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19]645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范围内逐渐建立起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成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基本形态。与村民委员会建设同步,农村地区的基层党组织建设也在逐步调整,基层党组织基本上嵌入到了行政村之中。之后,全国范围内党在行政村层面组织覆盖率越来越高,从1984年的65.85%提高到1988年的98.59%,几乎实现了基层党组织在行政村的全覆盖。到目前为止,全国范围内的行政村基本上都建立了党的基层组织,未实现基层党组织覆盖的行政村不足200个(比例不足0.02%)(具体参考表2)。1999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正式规定了党的基层组织在农村地区的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