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基于ICF的智力障碍鉴定标准的架构与内容分析》
ICF的类目编码构成标准化的通用语言,为不同行业与领域残疾分类分级的统一提供了适宜工具。在成分层级,身体结构用s表示,身体功能用b表示,活动和参与用d表示,环境因素用e表示;在类目层级,第一位数字代表1级类目,第二和第三位数字的组合代表2级类目,第四位数字代表3级类目,第五位数字代表4级类目。如b1代表身体功能下的1级类目(即第一章)“精神功能”,b117指精神功能下设的2级类目“智力功能”。ICF采用限定值的方式进行残疾分级,限定值是以成分和类目组合的编码后的数字来表示的,二者之间用点号(.)加以连接。身体结构、身体功能以及活动和参与的一级限定值以五等级分法进行标定,0、1、2、3、4分别代表“没有问题”“轻度问题”“中度问题”“重度问题”“完全问题”,数字8代表“未特指”,数字9代表“不适用”[2]。如编码b117.3表示重度智力功能障碍。
图表编号 | XD0098896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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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9.25 |
作者 | 邹敏、邱卓英、孙宏伟、贾立茹、马洪卓、李安巧 |
绘制单位 | 潍坊医学院心理学系、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中国ICF研究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中国合作中心、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中国ICF研究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中国合作中心、中国康复科学所康复信息研究所、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康复信息研究所、潍坊医学院心理学系、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中国ICF研究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中国合作中心、潍坊医学院心理学系、中国ICF研究院、中国ICF研究院、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分类家族中国合作中心、中国ICF研究院、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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