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智力障碍严重程度的分级标准与评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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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ICF比较我国智力障碍的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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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F的类目编码构成标准化的通用语言,为不同行业与领域残疾分类分级的统一提供了适宜工具。在成分层级,身体结构用s表示,身体功能用b表示,活动和参与用d表示,环境因素用e表示;在类目层级,第一位数字代表1级类目,第二和第三位数字的组合代表2级类目,第四位数字代表3级类目,第五位数字代表4级类目。如b1代表身体功能下的1级类目(即第一章)“精神功能”,b117指精神功能下设的2级类目“智力功能”。ICF采用限定值的方式进行残疾分级,限定值是以成分和类目组合的编码后的数字来表示的,二者之间用点号(.)加以连接。身体结构、身体功能以及活动和参与的一级限定值以五等级分法进行标定,0、1、2、3、4分别代表“没有问题”“轻度问题”“中度问题”“重度问题”“完全问题”,数字8代表“未特指”,数字9代表“不适用”[2]。如编码b117.3表示重度智力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