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改变融资能力衡量方式的稳健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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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企业融资能力——基于新疆上市企业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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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显著性水平1%,5%,10%;括号中为变量对应的T值。

(2) 改变融资能力衡量方式的稳健性检验。本文借鉴李维安(2015)对企业债务融资的度量方式,用年末(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应付债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年末总资产反映企业的融资能力,用MDFA表示。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从表7回归结果可知,变换融资能力衡量方式后,在全样本回归中,社会责任信息披露(DISC)的系数在1%水平下为正,说明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融资能力正相关;对于产权及行业性质的分组回归中,非国有及重污染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融资能力分别在1%和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而其各相应的对应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DISC)与融资能力都没有显著关系。因此所得结论与前文一致,这表明本文的结果是稳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