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比对》
(1) 并购所得税处理方式。企业并购交易活动的增多催生了我国一系列约束调整企业并购行为的法律法规,这其中也包括了对并购所得税方面的规范性条文。相关所得税法规制度对并购交易的所得税处理方式作出了规定,主要分为一般性和特殊性两种税务处理方式。一是一般性税务处理。第一,被并购方应确认股权或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第二,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计量标准;第三,被并购企业的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被并购企业及其股东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亏损不得在合并后企业中转结。二是特殊性税务处理。我国的并购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有点类似国外的免税并购方式,特指被并购方暂不确认股权支付部分相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对于非股权支付部分相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应予确认;并购方获得的股权和资产维持原本计税基础计量标准。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主要差别如表1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9428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8.05.20 |
作者 | 刘强 |
绘制单位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