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国外不同救济制度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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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侵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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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针对药品侵权所带来的损失是采用集团保险制度来解决的,通过该保险制度实现对受害人的经济救济与补偿。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药品安全问题出现后,事件的受害者不需要通过向法院进行诉讼的方式来索要赔偿金或救济金,保险协会在经过对事件的审核后,会直接代替医药企业给予药品侵权的受害人一定金额的赔偿金。瑞典药物保险组织是一个非商业性、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在瑞典经营药物的制作生产、药物进出口以及流通销售的单位都可以加入该组织。该组织严格按照瑞典药品管理以及赔偿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运营管理,组织内所有参与者以集体投保的途径向保险公司投保,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当出现了药品安全事件之后,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经济救济与补偿,保险公司会及时响应,并派遣核赔工作者进行药品安全问题的调查。在确定了事件发生的原因之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责任,确定是否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保险公司会马上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事件,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并告知受害人具体原因,受害人在收到通知之后的半年之内可以提出申诉,如果对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目前,瑞典国内无论规模大小的医药企业,都加入了瑞典药物保险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