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诉讼风险与盈余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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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风险、审计师选择与盈余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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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和*分别表示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括号中的数字为t值。标准误差经过企业群聚(Cluster)调整。

为了厘清诉讼风险究竟会带来企业更多向上还是向下的盈余管理,进一步以可操纵应计数的原始估计值为被解释变量进行检验。第(4)列反映了诉讼风险与正向可操纵应计数之间的关系,Lawsuitit的系数不具有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第(5)列报告了诉讼风险与负向可操纵应计数之间的关系,Lawsuitit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说明,那些高诉讼风险企业并未比低诉讼风险企业实施更多的正向盈余管理,相反地,他们采取了显著更多的负向盈余管理行为。究其原因,我们认为可能的解释是:第一,为了避免激发潜在的诉讼风险,企业选择了更保守的会计政策;第二,为了减少在法律诉讼真实发生时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甚至是通过负向操纵盈余以获得更多的政府补贴等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