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总经理儒家文化观念与公司诉讼风险(以诉讼次数衡量诉讼风险)》

《表8 总经理儒家文化观念与公司诉讼风险(以诉讼次数衡量诉讼风险)》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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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儒家文化观念与公司诉讼风险——基于中国上市公司问卷调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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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为稳健的Z值/T值,时间序列依赖经公司层面的Cluster修正。***、**、*分别表示在1%、5%、10%统计水平上显著。

前文的实证分析使用公司涉诉金额来衡量公司诉讼风险,借鉴毛新述和孟杰(2013)、周萍等(2018)的研究,本文使用诉讼次数来衡量公司风险。如果公司当年有被起诉,Defendant2赋值为1,如果公司当年没有被起诉,则Defendant2赋值为0(1);Defendant3等于公司当年被起诉的数量。表8列示了以诉讼次数衡量诉讼风险的实证结果,第(1)列至第(2)列的因变量为当年是否被起诉,回归方法使用Logit回归;第(3)列至第(4)列的因变量为诉讼次数,使用OLS回归。实证结果显示,总经理儒家文化观念(Conf1、Conf2)的系数依然显著为负,这表明我们的实证结果是稳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