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9 总经理儒家文化观念与公司诉讼风险(公司作为起诉方)》

《表9 总经理儒家文化观念与公司诉讼风险(公司作为起诉方)》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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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儒家文化观念与公司诉讼风险——基于中国上市公司问卷调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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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为稳健的T值,时间序列依赖经公司层面的Cluster修正。***、**、*分别表示在1%、5%、10%统计水平上显著。

儒家文化既要求“修身”,又追求“无讼”。前文已经分析了公司高管通过“修身”,规范经营而降低公司被诉风险。儒家文化也追求“无讼”,通过协商方式,维护公司利益。具体地,我们构建变量Plaintiff,等于公司起诉其他公司金额除以总资产的比例;构建变量Lawsuit,等于公司全部涉诉金额(包括本公司起诉其他公司的金额、其他公司起诉公司的金额)除以总资产的比例,然后重新进行实证分析,实证结果如表9所示。在因变量为公司起诉其他公司金额的回归中,第(2)列的总经理儒家文化观念(Conf2)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第(1)列的总经理儒家文化观念(Conf1)的系数为负,接近10%的显著水平,这表明,儒家文化追求“无讼”,总经理偏好儒家文化,会显著降低公司起诉其他公司的可能性。在因变量为公司全部涉诉金额的回归中(第3列和第4列),总经理儒家文化观念(Conf1、Conf2)的系数均显著为负,说明儒家文化通过要求“修身”、追求“无讼”,降低公司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