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涉及人的传染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境卫生检疫法》,对国境口岸的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等进行了规定。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可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均需接受检疫,获得许可后方准入境或出境。若国外或国内发生传染病大流行,国务院可下令封锁国境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2]。涉及人的传染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85676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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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9.20 |
作者 | 何蕊、田金强、潘子奇、张连祺 |
绘制单位 | 科学技术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生物资源与安全处、科学技术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生物资源与安全处、科学技术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生物资源与安全处、科学技术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生物资源与安全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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