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涉及动植物的传染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
1983年,国务院发布《植物检疫条例》,对检疫对象、疫区划定、疫区封锁、植物调运、种子苗木国外引进等进行了规定[3];199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动物防疫法》,对传染病实施分类管理,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传染病实施强制免疫[4];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国境,1991年发布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对禁止进境物、检疫对象及其进境、出境、过境、携带与邮寄、运输工具等相关检疫要求等进行了规定[5]。涉及动植物的传染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85676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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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9.20 |
作者 | 何蕊、田金强、潘子奇、张连祺 |
绘制单位 | 科学技术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生物资源与安全处、科学技术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生物资源与安全处、科学技术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生物资源与安全处、科学技术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生物资源与安全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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