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群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

《表3 科学数据开放政策群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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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数据开放政策与个人数据保护政策的政策协同研究——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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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数据,也称科研数据,是指在科技活动(实验、观测、探测、调查等)或通过其他方式,所获取的反映客观世界的本质、特征、变化规律等的基本原始数据,以及根据不同科技活动需要,进行系统加工整理的各类数据集[8],与科学论文一样也被视为重要的科研产出,既是科学研究不可或缺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数字化科研时代的重要战略资源。通过开放科学数据改善社会生活受到众多资助者、出版商、科学家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高度关注,欧洲、美国以及众多国际组织与研究机构都积极建立开放科学数据的政策保障与管理机制,如美国已经形成了以“完全、开放、无偿”为基本国策的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法规体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颁布了《公共资金资助的科学数据获取原则与指南》,以指导成员国制定与完善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政策;欧盟“地平线2020计划”将科学数据新增为开放存取的对象并要求逐步达到开放性可获取,并启动了旨在促进科学数据获取和重用的“科学数据开放先导性计划”。我国也于2018年3月发布了国家层面的科学数据政策法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强调了“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数据开放原则。表3列举了各个利益相关者中若干有代表性的政策主体发布的开放科学数据相关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