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2004年国务院发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7],规定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明确了科技、农业、卫生、质检、环保部门及实验室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在实验室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管理职责,并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维护、活动审批、感染控制及病原体的获取、采集、运输、保藏和进出口等进行了规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指出,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涉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见表3。
图表编号 | XD0085675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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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9.20 |
作者 | 何蕊、田金强、潘子奇、张连祺 |
绘制单位 | 科学技术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生物资源与安全处、科学技术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生物资源与安全处、科学技术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生物资源与安全处、科学技术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生物资源与安全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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