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表3 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我国生物安全立法现状与展望》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2004年国务院发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7],规定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明确了科技、农业、卫生、质检、环保部门及实验室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在实验室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管理职责,并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维护、活动审批、感染控制及病原体的获取、采集、运输、保藏和进出口等进行了规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指出,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涉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