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美国反托拉斯法和欧盟竞争法之间隐性/显性差异的简要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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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学的本土建构:“中国问题”抑或主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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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21世纪以来,欧盟竞争法与美国反托拉斯法在理论、制度等方面趋同、融合的程度显著增强,但其差异仍植根于二者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之中。即便在将来,期待统一美国反托拉斯法和欧盟竞争法的制度、理论,甚或统一国际竞争政策,似乎都是唐吉诃德式的幻想。[28]这意味着,美国和欧盟在反垄断法制度、理论上显性或隐性的差异很可能为仓促杂糅而成的我国《反垄断法》的自我理解埋下隐患。《反垄断法》文本的固定不当然意味着我们对法律借鉴中的制度选择及其背后的理论观念有了清醒的认识(参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