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基准回归结果表:县城炒房是否损害了中小微企业的盈利能力——基于江苏省县域中小微企业数据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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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炒房是否损害了中小微企业的盈利能力——基于江苏省县域中小微企业数据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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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在10%、5%、1%的水平上显著;括号中为县市层面的聚类稳健标准误。

本文使用江苏省2971家县域中小微企业数据,对计量模型(1)式进行OLS逐步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考虑到无法观测到的遗漏变量可能会对回归结果产生干扰,表3在控制企业、年份、行业和县市多维固定效应的基础上,还在第(3)列和第(4)列中尽可能多地控制了企业层面的全要素生产率、企业规模、企业出口状态、企业所有制属性等常规控制变量,并在第(5)列和第(6)列中借鉴干春晖等(2011)的做法,引入了核心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的交互项(企业利润率?房价),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可以通过交互项来捕捉可能对被解释变量和核心解释变量产生影响的遗漏变量,并且会避免控制变量选择过于随意的问题。在控制不同的控制变量和多维固定效应组合之后,表3各列中房价变量的系数一直高度显著为负,初步证明了本文实证结果的稳健性。对本文所使用的样本企业而言,商品房销售价格每上涨1%,大约会导致当地中小微企业的利润率下降1.96%(1)。在2014~2016年的3年间,江苏省41个县市的商品房销售均价由5400元/m2上涨至5900元/m2,累计增长9.26%,这已经导致江苏县域中小微企业的平均利润率萎缩了18.15%(=1.96?9.26)。即县城房价的不合理上涨确实会导致县域中小微企业的盈利能力受损,严重危及当地实体经济的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