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并购规模比较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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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并购是“创造”还是“破坏”了我国企业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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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并购后持有股权的比重,将大于20%的表示为并购,其余表示为合资,以观察并购规模或持有股权比重的差异对目标企业市场价值的影响。在公告日50、40和30天左右的窗口,CAAR1都显著为正,且平均为10%、9%和6%。在公告日5天左右,在窗口(0 1)和(0 5)取得了显著为正的CAAR1,且平均为4%。这说明在并购各窗口期内,我国企业获得了显著为正的异常收益率。因此,在并购规模较大的事件中,外商企业对我国企业并购为后者创造了明显的市场价值。在合资样本的事件分析中,公告日50、40和30天左右的窗口也都取得了显著为正的CAAR2,且平均为6%、5%和4%。在公告日5天左右,除了(-10)和(1 5)不显著外,其他窗口的CAAR2都显著为正,且平均为1%左右。所以,在规模较小的并购中,外商并购事件也为我国企业创造了市场价值。从两者的Different差值来看,其系数几乎都为正,且在部分窗口显著。特别是在公告日5天左右的窗口内,显著的比重较高,而随着并购信息有效传播,显著比重下降。这表明在短期内,被并购股权比重越大,则为我国企业创造的市场价值越明显,而中期来看这种趋势有所消退。因此,并购规模或股权越大,则企业获得市场价值越高。这与理论假设H2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