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程序正义与程序正义六维度标准的相关分析》
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显示,视频组与判决书组在程序正义上无显著差异(F=2.67,p>0.05)。假设1不成立。如表2所示,在程序正义的两个维度当中,三组被试在程序维度评价中表现出了显著差异(F=3.18,p<0.05),而在机构维度上并未显示差异(F=1.75,p>0.05)。假设2及假设3成立。具体来说,视频判决书组对程序维度的正义评价显著高于视频组(均值分别为4.41和4.23),同时视频判决书组对程序维度的正义评价显著高于判决书组(均值分别为4.41和4.21)。
图表编号 | XD0080109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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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6.25 |
作者 | 徐剑、刘丛、谢添 |
绘制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人文艺术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人文艺术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传播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