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程序化交易可能涉及的操纵类型刑事立案追诉(1)与审理标准(2)的比较(以情节严重为例)》

《表2 程序化交易可能涉及的操纵类型刑事立案追诉(1)与审理标准(2)的比较(以情节严重为例)》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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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世顿案及其进展:滥用程序化交易操纵市场的监管思路评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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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世顿案的发生,引起监管部门和立法机关对滥用程序化交易操纵市场、相关法律供给不足等问题的重视,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完善了相关制度,主要表现在:(1)在法律层面正式增加了对程序化交易的规定。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四十五条增加了程序化交易条款;第五十五条在市场操纵类型中增加了虚假申报操纵等类型的规定。(2)细化了相关行政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2018年11月,中金所修订《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在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关于会员违规行为中增加了“未按照规定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未督促客户申报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等内容;2019年7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证监会令第160号),增加了虚假申报操纵等类型的规定。(3)完善了相关刑事司法解释。2019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连续交易、自买自卖和虚假申报进行了量化规定。上述规定完善了市场操纵的行政、刑事认定规则,但仍有进一步改进完善的空间,主要是有关行政规定相对概括、尚无具体配套量化指标;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与审理标准具体指标不够一致(见表2)需要进一步统一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