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五“严重情节”标准适用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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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司法适用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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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前规定,只要在散布虚伪信息时使用了互联网手段,即成立“情节严重”,无需再考察相关虚伪信息的散布范围和危害程度。该规定确实给法官认定犯罪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这种不考虑情节轻重而直接入罪的标准,在互联网尤其是手机互联网全面普及的今天未免有打击面过宽之嫌。另外,这也容易导致法官忽视对利用互联网散布情节轻重的考察,造成法官在刑罚裁量时的尺度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