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四“造成重大损失”标准适用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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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司法适用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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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分析发现,实践中法院适用“造成重大损失”标准入罪视非常困难的。究其原因:(1)直接经济损失界定模糊,相关取证和证明困难。如尽管李岳茜损害商业信誉案认定“造成相关业务单位降低代理费用、取消代理委托等后果”,刘某甲、张某损害商业信誉案认定“导致该公司的产品销售量下降并遭受经济损失”,但均无法确定损失数额;毛某损害商业信誉案更是坦承“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南塘本色酒吧因本案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2)损失结果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证。一方面,损失形成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犯罪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到底是条件关系还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一些案件中难以区分;另一方面,证明损失的证据材料一般为被害单位或与其有合作关系的单位提供,且多为主观证据,可信度较低,法官难以形成内心确信。面对上述疑难,司法人员为规避裁判风险,往往倾向于优先选择其他标准定罪,或者选择“疑罪从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