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食品标准:关于加强吉林省食品安全治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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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吉林省食品安全治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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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见表3)。当出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规定的情况时,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适用于本企业内部。作为指导产品标准的《标准化法》,食品生产也在其中。然而,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的标准划分往往导致不同地方标准之间或同一地域内不同层次标准之间矛盾问题的出现,致使标准交叉、冲突的情形时常出现。如若对企业没有强制要求,食品企业则不会自行增加责任义务,其结果是企业即使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也无法对其不良行为追责。加之经济发展需要、社会就业形势、人情社会传统、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存在,使得企业标准有可能成为问题食品规避法律惩罚的“保护伞”。据笔者调研得知,吉林省食品安全生产要么没有标准,如个体户、家庭小作坊的生产;要么有标准但执行标准不够严格,如水产品、蛋禽产品、熟食、生肉加工,蔬菜水果的生产和运输等;要么标准陈旧有待更新。在食品添加剂问题上,要么无规定是否可以添加,要么虽然规定了可以添加,但无添加量的限定,进而导致问题食品虽然存在但没有认定其为问题食品的依据。